(2017)渝0105民初8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但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但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900号原告:陈某,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但某,女,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但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4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