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吕某、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吕某,丁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892号原告侯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段某,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吕某,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丁某,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丁某、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的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日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