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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翠萍、张道林与张宝柱、王小林、代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萍,张道林,张宝柱,王小林,代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098号原告:杨翠萍,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张道林,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柱,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小林,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代悦,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翠萍、张道林与被告张宝柱、王小林、代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翠萍、张道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翠萍、张道林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萍、张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翠萍、张道林负担。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