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青岛丰利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丰利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利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注册号:37021423023001。法定代表人董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A座1022室。组织机构代码:77100049-8法定代表人马传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利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8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