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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李加海、温其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34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李加海,温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组织机构代码89066031-7。法定代表人孙路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基伟、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加海,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温其珍,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加海、温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39229.76元,并负担执行费48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8日前履行付支付39229.76元,并负担执行费48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及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管理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加海名下小型汽车(车牌号:粤AXX**)一辆,该车辆使用情况不明,暂不能处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加海、温其珍户籍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委托执行,受托法院函复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煜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