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启明与被执行人郭振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明,郭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黄启明,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郭振华,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黄启明与被执行人郭振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振华无车辆、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明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黄启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6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雪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