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叶霞林与周天和、冯加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霞林,周天和,冯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叶霞林。被执行人周天和。被执行人冯加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霞林与被执行人周天和、冯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天和、冯加连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6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