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日生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日生百货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日生百货便利店,经营地某某。经营者左某某。关于上海家化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日生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某某日生百货便利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