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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瑞烽化工有限公司、屯留县众鑫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814259.06元,违约金1009954.38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13260.54元,执行费134681.0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