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医1号王德宽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王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陕0111刑医1号申请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王德宽,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灞桥区。现临时约束于西安市安康医院。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被申请人王德宽之妻。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张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王德宽进行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接到该申请书后,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成辉到庭支持其申请,被申请人王德宽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德宽的诉讼代理人张钢到庭发表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11月23日19时许,被申请人王德宽在西安市灞桥区新寺村村道,因家庭琐事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2016年11月26日杜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殁年77岁)。经法医学鉴定,杜某某系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生前外伤是死亡的诱发因素。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德宽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6年11月23日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因王德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申请对王德宽进行强制医疗。为支持其意见,检察人员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申请人王德宽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认为检察人员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王德宽对杜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及王德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表示他们作为王德宽的家属,有能力对王德宽看管和医疗,不同意对王德宽强制医疗。诉讼代理人张钢对王德宽实施了严重危害杜某某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及王德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持异议,认为检察人员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德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认为王德宽一贯表现良好,事后能积极救治杜某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表现为情绪低落、稳定,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认为没有必要对王德宽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王德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依法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德宽进行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秦 蕾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