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海云、林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云,林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云,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晓勇,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海云与被执行人林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海云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林晓勇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10334元,公告费56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晓勇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晓勇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晓勇位于福州市××街道金桔路××金山××#楼××单元的房产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2017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林晓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张裕荣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