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云南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云南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静兴,杨琳瑯,张静德,冯继红,杨珠琳,彭家祥,张晓波,刘志萍,杨丽昆,张珏,杨林丽,孙杰,李云芝,张静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中心9栋S18、S19、S20、S21号。负责人李辉,行长。被执行人云南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乡阿拉彝族办事处公家村。法定代表人张静兴。被执行人张静兴,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琳瑯,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静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继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珠琳,女,汉族。被执行人彭家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丽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珏,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林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云芝,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静才,男,汉族。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88312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已拍卖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资产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6)云01执4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4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