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虹光、张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光,张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光,男,1971年10月15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张亿华,男,1981年6月10日生,现住宁都县蔡江乡。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李虹光申请张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1746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亿华应支付申请人李虹光案款70775.0元,承担执行费961.6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077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亿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