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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某诉杜某、刘某1、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杜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448号原告:孙某,男,1970年8月4日生,满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杜某,男,1979年5月2日生,满族,住黑山县。被告:刘某1,女,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山县。被告:刘某2,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孙某诉被告杜某、刘某1、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新独任审判。原告诉称,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5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1日被告杜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息5分,被告刘某1、刘某2为连带担保人,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杜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杜某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回原告孙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