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文光与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光,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086号原告文光,男,1992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618号。负责人:王兵,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光诉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文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文光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 高 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