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耿军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2行初59号原告耿军,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东三区。法定代表人孟铁林,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朱云翔,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青,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军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再喜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