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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刘纪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刘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0号申请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住所地:单城镇单父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K21481523。负责人白建华,大队长。被执行人刘纪伟,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