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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蒋子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蒋子明,游泳,谢益东,叶樟清,张建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组织机构代码:586517145。法定代表人李功林。被执行人蒋子明,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游泳,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谢益东,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叶樟清,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张建寅,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子明、游泳、谢益东、叶樟清、张建寅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359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