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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花软与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第一村民组、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软,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第一村民组,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村委会,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033号原告:张花软,男,194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婉,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代表人:张保佑,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乔培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村委会。代表人:张少峰,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屈炎召,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助理。被告: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卢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50053033859。法定代表人:孔玉峰,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向玲,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415804813。法定代表人:刘前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雪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花软与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一组)、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花软及委托代理人李洪敏、张晓婉,被告一组组长张保佑及委托代理人王双念、乔培霞,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屈炎召,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向玲,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齐雪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花软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共计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系登封市卢店镇屈家坊村第一村民组村民。1984年,本村村民张明江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林业承包合同,张明江承包两年后,在协商一致且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张明江将承包的林地转包给原告。承包协议中林地占地范围40亩,林地承包及转包协议约定,承包期内承包户需向生产队支付承包款,且需尽到维护林木的责任。原告承包林地后,及时支付林地承包款并且也对林木尽到管理维护职责。2012年商登高速路新郑机场至登封路段开始规划建设,原告承包的林地便在此次征地规划的范围之内。2015年3月份商登高速开始在南沟(原告承包的林地所在的位置)路段施工,原告的林地被毁,但是此前原告并未接到自己的林地被侵占的任何消息。原告在得知林地被毁后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曾找村里的负责人协商,但负责人说关于补偿的问题以后解决。商登高速占地的补偿款自2014年陆续打到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的账户上,原告便依据林地承包及转包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但一组负责人却说原告的林地承包协议已经到期,原告没有权利领取补偿款,补偿款应由村集体的全体村民所有。原告与卢店镇屈家坊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虽已经到期,但是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合同期满,由原承包户优先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重新签订承包协议,但是双方仍是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卢店镇屈家坊村民委员会继续收取原告的林地承包款,原告继续尽到维护林木的责任,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其承包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花软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共计5000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补偿款500000元的具体计算依据和赔偿标准,经本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供具体的计算依据和赔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花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萌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