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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884号原告: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桦委,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舒小铃,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徐建,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诉讼费用,且原告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建的起诉。因原告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绝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晋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