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行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友芳、吴卫金等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友芳,吴卫金,吴卫忠,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友芳,男,汉族,1945年1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卫金,男,汉族,1967年11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卫忠,男,汉族,1974年3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曲保纯,北京市盛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红根,该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汤道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皓,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朱广桃,该市政府法制事务研究所所长。上诉人吴友芳、吴卫金、吴卫忠诉被上诉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向上诉人、被上诉人分别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张朝晖及委托代理人吴红根、汤道平,被上诉人镇江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皓、朱广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友芳、吴卫金、吴卫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从国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艺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