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仝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13号被执行人:仝勇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仝勇犯诈骗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津高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仝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0年12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仝勇履行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高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决书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宝生审 判 员 刘津生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