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8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建萍与牛八四、唐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萍,牛八四,唐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8民初1747号原告:张建萍,女,汉族,1962年2月18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本科,公务员,住曲靖市麒麟区,被告:牛八四,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原住曲靖市沾益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唐小菊,女,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原住曲靖市沾益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建萍与被告牛八四、唐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八四、唐小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牛八四、唐小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借款期满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牛八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按约给付了被告牛八四现金。被告牛八四在支付1月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被告唐小菊在牛八四借款时与牛八四是夫妻,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小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牛八四、唐小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牛八四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张建萍借款100000元后书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及利率,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是债权人,被告牛八四是债务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牛八四给付借款及利息。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原告认可被告牛八四已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原告在庭审后申请按年利率6.65%支付利息,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请求被告唐小菊与牛八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原告未提供唐小菊是共同借款人的证据,也未提供唐小菊在牛八四借款时与牛八四是夫妻,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张建萍诉请被告牛八四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诉请被告唐小菊与牛八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牛八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萍借款1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65%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建萍对被告唐小菊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牛八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朝辉人民陪审员 谭富全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 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