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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秀平、熊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平,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彭秀平,曾用名曾秀萍,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熊俊,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熊俊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57940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