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秀平、熊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平,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彭秀平,曾用名曾秀萍,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熊俊,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熊俊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57940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