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2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麟游人。被告:郭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柴某某,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勉县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春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熠人民陪审员 杨 燕人民陪审员 杨显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