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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饶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伟,饶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985号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高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饶君,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伟、饶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德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