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吴军、吴声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吴军,吴声祥,乐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地址:芦山县双石镇双河村.负责人:刘丽,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吴声祥,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乐文花,女,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申请执行吴军、吴声祥、乐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申请执行标的为332966.84元。经查被执行人吴军、吴声祥、乐文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