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卫华与吴鹏、袁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卫华,吴鹏,袁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882号原告程卫华,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吴鹏,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袁雪清,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程卫华与被告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鹏、袁雪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偿还我本金96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鹏找到我说做生意急需现金周转。2014年9月我借给被告96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我并约定2014年底还清,后我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到期后我向被告催收,至今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拒还此款。为保证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的本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一份;3、二被告户籍信息登记。被告吴鹏、袁雪清未作答辩。被告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吴鹏向原告借款9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年底还清。2016年2月6日被告吴鹏还款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诉请。另查明被告袁雪清系被告吴鹏妻子。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出借9600元款项的义务,被告应当承担按约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被告已偿还2000元,应当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借条虽是被告吴鹏一方出具,但该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袁雪清未到庭答辩及举证,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鹏、袁雪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76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期间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直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吴鹏、袁雪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永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齐忠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