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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高明与郑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高明,郑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126号原告:傅高明,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波,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傅高明与被告郑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傅高明负担。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