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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克浩、钟离环英、马克金、马学良、马克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克浩,钟离环英,马克金,马学良,马克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021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215号。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住齐河县。被告:马克浩,男,住齐河县。被告:钟离环英,女,住齐河县。被告:马克金,男,住齐河县。被告:马学良,男,住齐河县。被告:马克兴,男,住齐河县。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克浩、钟离环英、马克金、马学良、马克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松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