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书龙、刘淑兰与唐丰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龙,刘淑兰,唐丰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龙。申请执行人:刘淑兰。被执行人:唐丰人。担保人:唐坎。本院在执行刘书龙、刘淑兰与唐丰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唐丰人的父亲唐坎于2015年5月4日用本人养老金、债权、住房对被执行人唐丰人的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进行担保,保证一年内进行清偿,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1)天秦执字第1224、1225、1226、1227号暂缓执行决定书。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坚家河支行的存款3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