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秦笃华与谭佐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笃华,谭佐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017号原告:秦笃华,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佐峰,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秦笃华与被告谭佐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秦笃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佐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笃华撤回对被告谭佐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秦笃华负担。审判员 沈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