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封良英与张兴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良英,张兴平,尹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封良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兴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尹来凤,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01032.5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执行到人民币2000000元案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6)云01执6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6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