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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俊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19-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李俊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伟有车号为皖E×××××号、皖E×××××号小型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伟所有车号为皖E×××××号、皖E×××××号小型汽车两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