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俊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19-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李俊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伟有车号为皖E×××××号、皖E×××××号小型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伟所有车号为皖E×××××号、皖E×××××号小型汽车两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