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正国、陈一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正国,陈一峰,陈宝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8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正国,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现住诸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一峰,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宝娟,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再审申请人陈正国因与被申请人陈一峰、陈宝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987后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正国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正国与陈一峰、陈宝娟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虽然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有“包工包料”的内容记载,但实际操作已发生变更,双方事实上最后形成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体现在结算时有“安装8个门的工资”,且再审申请人多是根据被申请人的具体要求代买门窗;安装工具除再审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工具外,被申请人也有部分自带。被申请人还为申请人购买保险。综上,陈正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是指雇工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双方于2011年10月15日签订定做窗门协议,其中载明陈正国包工包料承接该项业务,为两被申请人提供定做的成品门窗及安装服务。因此,案涉合同标的显然并非单纯提供劳务。其次,承揽法律关系的劳动可由承揽人自由支配,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接受雇主的指示和监督。本案中,并无没有证据证明陈正国在安装房门过程中需接受两被申请人的安排、指示和监督,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再次,承揽人的劳动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具备一定的专业性;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技术含量较低,以单纯的体力劳动居多。本案中,陈正国从事的安装房门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含量,不同于单纯的体力劳动。因此,原判认定陈正国与两被申请人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并无不当。陈正国要求按照雇佣关系认定,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未予支持,并无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陈正国的再审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正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黎文审判员 王红根审判员 徐济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