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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京涛、卓维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京涛,卓维胜,孙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赵京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卓维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亚群,女,汉族,平邑县汽车站职工。本院在执行赵京涛与卓维胜、孙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卓维胜、孙亚群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