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长德与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德,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田长德,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东段平安怡园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周文静,经理。被执行人马庆,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新华区,系被告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投资人。被执行人仝第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投资人。被执行人李予堂,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卫东区,系被告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投资人。在本院在执行田长德与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的财产。(限额2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启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