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志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志伟,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至8年4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韩宗礼、商文翔,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志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志伟及辩护人韩宗礼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高志伟在邯郸市邯山区注册“邯郸市源隆旅游俱乐部”。被告人高志伟以“邯郸市源隆旅游俱乐部公司”的名义开办社区养老,多次组织入会老年人参加学习讲座。于2015年12月5日在邯山区罗南街组织曹某、管某等人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九龙潭酒店参加视频讲座,并向参会老年人推销办理养老“圆梦卡”,虚构社区养老领取养老费用事实,诈骗曹某、管某等40人共计16616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高志伟依法进行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志伟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管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会员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圆梦卡、代某、证人刘某、栗翠红、杜某证言、被告人高志伟农业银行及邯郸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源隆俱乐部人员名单、石斛包装及石斛颗粒、照片被告人高志伟供述、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出具的高志伟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2016年8月17日至8年4月30日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高志伟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志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志伟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6616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郜凤强审 判 员 李 靓人民陪审员 白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弓翠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