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文华与曾国兴、曾梅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文华,曾国兴,曾梅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江文华,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曾国兴,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曾梅宇,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文华与曾国兴、曾梅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国兴、曾梅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文华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