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建波抢劫、信用卡诈骗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刑再1-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波,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波犯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30日本院发现(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2017)粤2071刑监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人李建波现在湖北省襄阳监狱服刑,需待公安机关将其羁押回我院开庭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马庆荣审判员 梁 钢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颖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