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李良,李念,孙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63672585M,负责人孔涛,行长。被执行人李良,男,1989年12月3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念,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道敏,女,1976年9月1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执行李良、李念、孙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6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