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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邵华、尹春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尹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481执4号申请执行人邵华,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尹春慧,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华与被执行人尹春慧借款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春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