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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乔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乔伟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858号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仁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杰,女。被告:乔伟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