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林与王洪志、王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王洪志,王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481号原告:周林,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王洪志,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王庆平,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祥,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王洪志、王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林与被告王洪志、王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林负担267元。审 判 长 安国峰人民陪审员 杜志军人民陪审员 栗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