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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晓霞与杨宗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晓霞,杨宗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4财保1号申请人:罗晓霞,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杨宗亭,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罗晓霞于2017年4月12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3.5%股权予以冻结。担保人计晓宇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25号2栋4楼425号、426号、427号、428号四套房产提供担保。2017年4月18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宗亭所持有的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3.5%的股权,期限为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二、查封申请人罗晓霞提供担保的财产,即计晓宇单独所有的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25号2栋4楼425号、426号、427号、428号房地产权(土地权证字号:成高国用(2015)第501590号、501595号、501597号、501598号;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659**号、4365943号、4365961号、43659**号),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罗晓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中约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