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华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东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华东,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华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21时许,南昌县公安局治安整治大队民警在莲塘镇莲西路一无名按摩店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姚华东在该按摩店嫖娼后准备离开时,民警朱某上前表明身份并拉住姚华东的手,请姚华东配合工作接受盘查,姚华东立即甩开朱某的手并用拳头击打朱某头部,意图逃脱。此时民警吴某上前向姚华东出示警官证,要求姚华东配合工作,姚华东逃避民警的控制,仍用拳头殴打吴某脸部与身体,后民警联合控制住姚华东。经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吴某的陈述及自述材料,人民警察证,刑事照片,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华东以暴力方法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姚华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华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造成一人轻微伤,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华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