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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国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国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58号罪犯谢国兵,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七千六百八十元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与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国兵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国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行至2021年8月13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南审 判 员  李芳仪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