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通化县石湖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与王福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石湖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王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6号申请人通化县石湖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住所通化县石湖镇公益村。被执行人王福全,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生,吉视传媒通化县分公司石湖服务站职工,住通化县石湖镇镇直委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石湖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福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福全已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延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