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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与陈镇、夏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陈镇,夏劲松,夏云海,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167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合安路南侧花岗新城B区4栋103-107室、203-207室、303-307室、403-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954M负责人:权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庆,该行员工。被告:陈镇,女,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夏劲松,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夏云海,男,195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包公路云海家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7113632-8法定代表人:夏云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被告陈镇、夏劲松、夏云海、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