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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四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郝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刑初12号公诉机关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住托克托县。被告人郝四英,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于托克托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托克托县五申镇。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11月24日经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托克托县看守所羁押。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四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被告人郝四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郝四英与被害人郝某某因琐事在托克托县五申镇郝四英院内发生争执厮打,郝四英用铁锹将郝某某右前臂打伤,郝某某用铁锹将郝四英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郝四英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四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伤害后果,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638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营养费1200元(100元/天×12天)、护理费3390元(113元/天×30天),共计人民币12174.99元。就上述事实,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病历等证据。被告人郝四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郝四英与被害人郝某某因琐事在托克托县五申镇郝四英院内发生争执厮打,郝四英用铁锹将郝某某右前臂打伤,郝某某用铁锹将郝四英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郝四英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受伤后在托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医疗费6176.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病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户籍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四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损失,应当赔偿医疗费617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营养费1200(100元/天×12天)、护理费1356元(113元/天×12天),共计人民币9932.99元。对原告人提出的赔偿30天护理费的请求,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四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郝四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9932.99元,(上述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苹 风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人民陪审员 曹 丽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秀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搜索“”